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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望区一公司被处罚!
昨天 22:08   浏览:84   作者:博望万事屋本地通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安全监管执法震慑效能,马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公布3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

马鞍山市博望区应急管理局对马鞍山某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6年7月14日,博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马鞍山某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多项安全隐患,反映出该单位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隐患排查等安全管理职责。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其安全管理人员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六条,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博望区应急管理局对马鞍山某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企业作业现场隐患涉及吊装防护、电气、消防、危险气体等多个领域,安全管理人员履职缺位,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本次处罚坚持“一案双罚”,在处罚企业主体的同时,依法追究安全管理人员个人管理责任。警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把安全管理责任落到现场、落到岗位。


案例二

马鞍山市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对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百货经营部超量存储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2026年5月22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百货经营部开展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现场储存烟花爆竹244箱,超出经营许可证载明储存限量190箱。该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以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对某某百货经营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案例警示】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超量储存大幅提升火灾、爆炸风险。部分经营者心存侥幸,突破许可限量储存,忽视储存安全条件。此类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处罚,一旦发生事故,相关责任人还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案例三

当涂县应急管理局对当涂县某某加油站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6年5月13日,当涂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当涂县某某加油站开展核查,发现该加油站加油员未提示客户在靠近油箱口前先释放人体静电。该行为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要求,属于违反操作规程作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规定,当涂县应急管理局对当涂县某某加油站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该站负责人潘某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人体静电可引燃油气,加油前释放静电是必要安全操作。企业要把基础作业流程落到实处,常态化开展岗位安全提醒,杜绝习惯性违章。









来源 | 马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明珠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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